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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经理登记备案的要求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6-29 09:31:52 阅读数:416

为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监管,促进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员工等主体。“十不得”禁止要求。这是中国证监会自2014年8月21日发布《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以来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规定。私募基金注册备案
具体来看“十不得”分别是:
1、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登记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字样或者近似名称。
2、私募股权基金经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如私人贷款、担保、保理、典当、金融租赁、在线贷款信息中介、众筹、场外资金配置等。
3、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投资者不得持有、循环投资、交叉投资、层次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况,不得隐瞒相关关系或非相关关系。
4、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存在,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投资者、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的宣传推广。
5、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法律规定的具体数量,如合伙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股权基金,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目设立多只私募股权基金,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投资者数量限制。
6、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私募股权基金财产进行非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活动,如贷款(存款)贷款、担保、明确股份和实物债券;投资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益(收益)权;从事无限责任投资。
7、私募基金经理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8、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国家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项目,除证券市场投资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和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9、私募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投资者利益的相关交易。
10.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及其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股权基金服务机构提交的登记信息和其他信息,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继续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提交义务,确保及时提交的信息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值得注意的是,本规定不适用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此外,《条例》对实施前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经理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根据不同情况安排不同的过渡期。
私募基金公司经理备案要求?
1.规定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2.规定合格投资者制度,非公开募集资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资产规模,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1)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实收资本的比例在25%以上,或者实收资本可以保证公司经营6个月以上。
(2)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规定基金的投资经营、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
4.禁止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公开宣传推广;
5.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批准,可以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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