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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证明文件

发布时间:2023-06-29 09:09:00 阅读数:219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非证券)的要求,非证券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经验证明是指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者股权(含风险投资)项目的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管理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申请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团队成员在其岗位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具有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原件/复印件。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证券)的要求,证券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经验证明是指申请人应提供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者在过去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产品管理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不包括模拟磁盘),如果可以提供,请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中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证书应反映资本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和效益,并在法律意见中逐一讨论;申请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具有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签名要求: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印章。


 
过渡提示:
协会于2022年6月2日发布《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通知》,自2022年9月3日起实施。申请人应查阅下载《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和《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
自2022年9月3日起,相关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根据《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的要求,原则上应提供加盖原机构公章的材料,无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1)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提供至少两份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原则上所有项目的初始投资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主导作用是指相关人员参与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发挥关键作用。投资项目证明材料应充分反映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认、项目退出(如有)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完整的尽职调查报告(原机构公章)、投资决议(原机构公章)、投资标的确认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海外投资的,应当提供中文翻译。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讨论,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2)个人股权投资、国家禁止或限制性行业的股权投资、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不能反映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股权投资的项目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股权投资经验的证明材料。
根据《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的要求,原则上应提供加盖原机构公章的材料,无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1)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材料作为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原则上,单个产品的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的平均计算)。
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反映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初始时间、年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收入等,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完整的基金合同、离职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海外投资的,应当提供中文翻译。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讨论,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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