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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条件

发布时间:2023-06-29 10:41:16 阅读数:324

一段时间以来,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中常见的不合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虚假投资或逃避资本;第二,是股权持有;第三,是股权结构不稳定;第四,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的潜在风险;第五,集团化趋势。
针对这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新版本的注册说明被细化为12项,进一步明确了股东的真实性和稳定性要求;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注册边界,加强集团机构的主要资格责任;实施内部控制指导,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合规性和专业要求;引入暂停程序,增加非注册。
具体来说,在经营条件和制度方面,新版《登记须知》增加了办公空间独立性、财务清晰度、过去展览业描述等要求。同时,特别强调无经理、无实际办公空间或不履行完整经理职责的特殊目的载体不需要申请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登记
在员工方面,要突出禁止竞业的要求,即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员工。投资者应当遵守禁止竞业禁止的原则,履行职责,勤勉尽责,不得同时从事与私募股权业务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进一步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工作,包括非相关私募股权机构的兼职工作,以及与私募股权业务冲突的机构的兼职工作;加强对投资者能力和员工数量的要求,规定申请机构的员工总数不得少于5人,申请机构的普通员工不得兼职。
协会表示,为了规范行业发展,办公空间不稳定,或债务风险高,没有实际展会需求,偏离主要投资风险,展会能力不足,与上述两个以上申请机构一致,协会给予6个月的整改时间,申请后提交私募股权登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登记须知》增加了六种不予登记的情形,包括:
(一)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募集资金的有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非法发行私募股权基金,有公开宣传、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
(二)申请人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者材料,或者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串通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者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者材料有误导性陈述,有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的主要投资者,曾从事或仍从事私人贷款、私人融资、金融租赁、资本配置业务、小额金融、小额贷款、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业务;
(四)申请人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高管近三年有重大失信记录,或者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禁止;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条件
(一)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
(二)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三)实收注册资本
(四)投资者和实际控制人
(五)管理人员
(六)内控机制和财务状况
(七)组织结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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