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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可以有双倍GP架构吗?

发布时间:2023-06-29 10:32:07 阅读数:358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由普通合伙人提供(GP)与有限合伙人(LP)组成,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共享合伙企业收入,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传统结构是一种GP和若干名LP组成。随着私募股权市场的蓬勃发展,各种基金结构不断创新,以两种方式出现GP加上若干名LP构成的双GP模式越来越强。这篇文章将从“双GP”根据模式的结构,梳理双重结构GP基金产品备案需要注意的问题。
从协会口径看双GP备案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持牌GP是否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根据协会的搜索和咨询答复,对于持牌经理来说,根据《私人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可以直接视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非持牌GP是否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根据检索和协会咨询回复,对于非持牌人GP,因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股权基金经理投资于管理私募股权基金”,也不属于“被视为合格投资者”因此,其他法定情形,GP当然不能免除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因此,没有相应的管理人许可证GP应注意至少满足以下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要求:
(1)净资产至少1000万元;
(2)有限合伙基金认缴和首次实缴的股份在100万元以上。
对此,持牌GP也就是说,管理者有相应的义务审查未经许可GP合格投资者资格。



3.非持牌GP作为执行合伙人,其组织形式能否为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检索,执行合伙人(GP)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在实践中有很多案例,比如2016年6月,光大控股和IDG资本宣布合作设立200亿元产业并购基金。合作方式为光大控股子公司上海光控股浦益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IDG资本附属机构和谐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同担任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经理,以及执行合伙人。
根据协会的咨询回复,协会目前正在回复GP组织形式没有特殊要求,但如果GP对于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对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进行渗透验证,即不仅需要未经许可GP符合合格投资者资者的条件,其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应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如果合伙人是机构,其合格投资者的最后一个问题已经涉及到,这里不再重复。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合格投资者的条件是(1)认购和首次实收出资不得低于100万元(2)金融资产不得低于300万元或个人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得低于50万元。
4.GP如何划分合伙事务的执行?
根据协会的咨询答复,非持牌GP由于没有经理许可证,因此不能参与基金的筹资和管理工作,上述工作内容只能由经理持有许可证GP协会对其他合伙事务的分配没有明确要求。
然后在备案的时候,协会一般会问,双方都会问。GP具体分工?
我们认为,持牌GP负责募集、投资、管理、退款等基金管理事务,但可协助参与尽职调查.项目咨询.投资后授权等非基金管理事务分配给非管理人GP,这在实践中得到了中基协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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