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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06-29 10:16:07 阅读数:497

1.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私募基金注册备案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股东必须支付货币资金,境外股东可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拟任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拟任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合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与业务有关的设施;
(六)设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和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督审计、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是什么。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基金章程或法律、法规、基金章程或基金合同,寻求管理基金资产持续增值,使基金持有人获得尽可能多的收入的机构。不同国家(地区)的基金经理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在美国,在日本,在台湾,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但其职责基本相同,即使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的,终止基金经理职责: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终止基金股东大会;依法解散、撤销、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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