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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申请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3-06-29 09:57:04 阅读数:338

随着私募股权行业市场环境的变化,各种风险因素带来的问题逐渐出现,如以囤积壳牌为目的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经理,股权持有导致对关联方缺乏监管,部分产品在募集前备案等。为了应对和解决私募股权机构存在的上述新问题,基金行业协会对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登记提出了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在新的监管背景下,私募股权机构在登记过程中应注意什么?仁港永胜将从三个方面进行梳理。私募基金注册备案
一、申请人应自查是否存在“不办理登记”的情形
根据基金行业协会的规定,私募股权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登记,自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高管,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
1.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非法发行私募股权基金,有公开宣传、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
2.申请人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或者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串通,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有重大遗漏的;
3.申请机构的主要投资者,申请机构本人从事或仍从事私人贷款、私人融资、融资租赁、资本配置业务、小额金融、小额贷款、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业务;
4.申请人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申请机构高管近三年有重大失信记录,或者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禁止进入市场。

二是在登记备案项目过程中应避免出现“暂停处理”
根据基金业协会《2018年登记须知》,申请人有下列两种以上情形之一的,协会暂停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1.申请人的名称不突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的主要业务名称与知名机构相似或相似“集团”,“金控”误导投资者字样;
2.申请机构的办公空间不稳定或不独立;
3.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可行的;
4.不符合专业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营业务的申请人;
5.申请人有大量未偿债务,或者债务超过净资产50%;
6.申请机构股权持有或者股权结构不明确的;
7.申请人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
8.申请人通过框架安排避免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9.申请机构员工、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能力不足;
10.申请人在协会反馈后6个月内未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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