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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经理备案出资股东的要求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6-29 08:40:52 阅读数:301

根据基金行业协会的新注册说明、注册清单和实践经验,新申请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经理股东需要检查以下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附条件认可清单所列条件。
1.正面清单
1)以货币出资,具有出资能力。
2)自有资金用于投资,来源真实合法。3)外商独资或合资机构的股东应为在中国成立的公司。公司境外股东为经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或许可的金融机构,境外股东所在国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已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署证券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
2.负面清单
1)主要投资者曾从事或从事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冲突业务。
2)为资产管理产品。
3)委托代持股权或隐名持股。
4)股权结构中存在嵌套或交叉持股和循环出资。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超过三层,不能解释合理性。

5)有以下不良信息:
a)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
b)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c)近三年来,中国证监会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
d)近三年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e)近三年来,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机构采取了自律措施;
f)近三年涉及诉讼或仲裁;
g)近三年其他合法合规和诚信。
6)申请机构管理人员因下列情形不予登记,自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不满一年:
a)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非法发行私募股权基金,向不合格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
b)申请人应当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者材料,或者申请人应当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串通,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者材料有误导性陈述,有重大遗漏的;
c)申请机构的主要股东,申请机构本身曾从事或仍从事私人贷款、私人融资、金融租赁、资本配置业务、小额金融、小额贷款、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业务;
d)申请人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e)申请机构高管近三年有重大失信记录,或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禁止;
f)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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