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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实际控制人的不同认可标准

发布时间:2023-06-29 08:33:18 阅读数:243

(一)《公司法》的认定标准
《公司法》第二百六条第三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可以实际控制公司行为。”
控股股东是一个不同于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占有限责任公司总资本的50%以上或其股份占有限公司总资本的50%以上的股东;虽然出资或持有股份的比例不到50%,但其出资或持有股份的表决权足以满足股东大会的要求.股东大会决议对股东产生重大影响。”私募基金公司办理
因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证监会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条.1条确定实际控制人为:“实际控制人:指虽然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协议或其他安排。”可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与《公司法》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条.1条确定实际控制人为:“实际控制人: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可以支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规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3)基金业协会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提交平台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分为五种情况:
1)持股50%以上;
2)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决定当选一半以上的董事会成员;
3)通过投资关系.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协议或其他安排,表决权持有50%以上;
4)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
5)当上述认证标准不能满足时,可以在系统中填写“大股东”其大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目前的登记实践,基金业协会认为,实际控制人的确定应追溯到后自然人.国有控股企业或者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可以是共同的实际控制。
实际控制人认定特别规定:
1.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2.协会认定某机构不予登记的,其高级管理人员一年内不得作为其他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申报;
3.除申请机构外,实际控制人还控制其他注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和注册相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申请机构展览行业违反法律法规时承担连带责任和自律后果;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应当书面承诺继续持有申请人的股权或者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协会的实际标准,同一实际控制人只能申请注册一种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如实际控制人A已注册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经理,实际控制人A难以申请另一个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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