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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新发布

发布时间:2023-06-29 08:28:31 阅读数:315

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更新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备案须知(2019版)”。
《备案须知》(2019版)共39项,私募基金外延边界.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划分.私募股权资产配置基金投资比例.私募股权和资产配置基金的下限.详细规定了合格投资者的身份识别等问题,重点内容如下:
五类募投活动不予私募基金注册备案
根据《备案须知(2019版)》,私募投资基金不得借(存)贷。以下不符合要求。“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贷(存款)贷款业务的,或者直接投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以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从事贷款(存款)贷款活动,基金收入不与投资目标的经营业绩或收入挂钩;
4.投资于保理资产.金融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冲突业务有关的资产,如《私募基金登记备案》(7).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管理人不得转委托与多家并存,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条件
《备案须知(2019版)》也针对行业内管理者的渠道化.规定了多管理人并存等问题。
《备案须知》(2019版)规定,管理人管理人应遵循专业经营原则,不得从事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是认真履行受托人的管理职责,不得将受托人的责任转移给受托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理不得超过一人。
托管人应当在管理人不履行托管职责时履行托管职责
针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存在争议的托管人边界,《备案须知》(2019版)规定,管理人不能履行管理职责的,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经营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合同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和协会报告。
此外,《备案须知(2019)》还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基金提出了差异化托管要求。
例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基础资产的,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托管人应当继续监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的资本流动,提前掌握资本转让路径,提前取得和保管资本转让和投资凭证。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给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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