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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私募基金公司的办理条件

发布时间:2023-06-28 22:25:17 阅读数:295

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条例》“投资基金”字样。
可以使用名称中的行业术语“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允许在商号和行业用语之间使用行政区划。
基金类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根据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承诺,所有注册资本将在5年内到位。”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之内)。
至少三名高管具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和运营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企业不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1.发放贷款;
2.证券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开交易;
3.公开募集资金;
4.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管理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出资额)”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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