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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私募基金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3-06-28 22:18:03 阅读数:207

备案私募基金注意事项:
在登记私募基金注册备案过程中,应确保以下内容符合规定
(一)注册地址及实际营业地点
1.基金业协会允许私募股权机构的实际经营地点与注册地址不一致,但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2.办公空间应独立,基金业协会应上传办公楼外观照片和前台照片。
(二)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1.申请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在内“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等;
2.实际展业申请前,应说明展业的具体情况,并特别说明影响未来展业的风险;
3.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应当保证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的独立经营,分别核算;
4.遵循专业经营原则,主营业务明确,不得从事其他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利益冲突的业务。

(三)实收注册资本
实收比例不低于总注册资本的25%,建议实收出资额大于申请人6个月的人工工资、房屋租金等日常经营费用。
(四)投资者和实际控制人
1.投资者不得同时从事可能与私募股权业务发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2.实际控制人不得为投资者管理产品;
3.投资者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
4.投资者应确保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受任何第三方限制;
5.申请人应确保股权结构清晰,不得持有股权;
6.投资者应具备与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股权结构层次不宜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
8.应确保股权的稳定性。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一年内详细说明变更原因。
(五)管理人员
1.取得基金资格;
2.劳动合同应签订劳动合同,由就业机构缴纳社会保障;
3.负责私募股权合规/风险控制的高管应独立履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估、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因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4.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应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
5.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职;如有兼职工作,应提供与兼职合理性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合理性、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等),兼职高级管理人员人数不得高于申请机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人数的1/2;
6.私募基金经理兼职高管应合理分配工作精力;
7.协会将重点关注一年内变更两次以上机构的私募高管的原因和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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